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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

目的是加强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确保粮油仓储能力满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需要。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及混合所有制粮油仓储单位中涉及政府性资金资产投入建设、维修改造的设施。

2. 管理机构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

3. 规划建设 :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制定全国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需要,细化落实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淘汰、更新及保护措施。

4. 保护措施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不得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5. 拆除和迁移 :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应事先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6. 责任追究 :

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情况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监督考核体系。

对于违反保护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责任追究。

以上是《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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